7 兽医卫生检验


7.0.1 兽医卫生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0.2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应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7.0.3 在屠宰车间内应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室,在屠宰车间或厂区内设置官方兽医室。
7.0.4 检验人员应同时对胴体、内脏进行检验。
7.0.5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应输送至指定场所。
7.0.6 各检验操作位置上应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
7.0.7 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所使用的工具,应存放于易于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
7.0.8 生产区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单独设置进出口。
7.0.9 化验室应设置理化和微生物等常规检测的工作间,并应设置更衣柜和专用消毒药品室。
7.0.10 凡接触肉品的操作台面、工具(包括刀柄)、容器、包装、用具等,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
7.0.11 所有与胴体和内脏接触的钩、盘在重新使用前必须经过清洗或消毒。
7.0.12 在放血间的放血工位附近,副产品各加工间、分割加工间、包装间内等使用刀具的工位附近,应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刀具消毒器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不锈钢材料制作。
7.0.13 车间内各设备、操作台面、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0.1 为保证肉品的卫生安全,屠宰前应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后的禽体才能进行屠宰。屠宰过程中需要对禽体及内脏等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作为成品出厂。兽医卫生检验规程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进行。
7.0.3 为满足兽医检验的要求而制定本条文。
7.0.6 为保证检验过程中不产生交叉污染而制定本条文。
7.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对其企业的生产用水,生产加工的原料、半成品和是否合格作出细菌理化的法定检验及病源的实验室诊断等,为履行其职责和任务,化验室的建筑面积必须按其工作场所的需要而定。
7.0.9~7.0.13 为保证肉品的卫生安全,对工器具的材料、使用、清洗和消毒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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